(2017)鄂11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528号原告:刘某,男,194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女,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