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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528号原告:刘某,男,194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阶,黄冈市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女,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