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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保军、张荣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军,张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军,男,汉族,1961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威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荣波,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威县,联系方式。张保军申请张荣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3民初13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保军于2017-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3民初137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