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潘志强申请邹继忠、任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强,邹继忠,任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邹继忠,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任传英,女,1959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志强与被执行人邹继忠、任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6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赵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