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德文与被执行人段仔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文,段仔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文,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昆明中保联成公司保安,住昆明市五华区洪家营停车场1幢1号,身份证号:532323197302281513。被执行人:段仔权,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五华区大普吉村出租房,身份证号:5301281985041421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文与被执行人段仔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6797.96元,未受偿6797.96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且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