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伟、武桂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伟,武桂香,朱中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614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攸县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农商银行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建伟,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武桂香,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朱中良,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攸县农商银行与被告刘建伟、武桂香、朱中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攸县农商银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农商银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致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玉莲书 记 员 罗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