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书利与德州市实验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利,德州市实验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018号原告:刘书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成,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健,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实验中学,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孟令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冬青,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书利与被告德州市实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