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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书利与德州市实验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利,德州市实验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018号原告:刘书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成,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健,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实验中学,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孟令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冬青,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书利与被告德州市实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