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658严建辉与施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建辉,施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3658号申请执行人:严建辉,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施剑,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建辉与被执行人施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严建辉于2017年9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4执3658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德华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文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