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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海东、陈烈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东,陈烈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5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海东,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烈望,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未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东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烈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海东、陈烈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何海东、陈烈望为谋取非法利益,二人合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由被告人何海东提供毒品,被告人陈烈望负责寻找购毒人员。2017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烈望与陈某电话联系后,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何海东到海丰县城东镇汀州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克给陈某,收取毒资200元。同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陈烈望、何海东以同样方法在同一地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给陈某,收取毒资400元。次日20时许,一名叫“阿生”的男子与被告人陈烈望电话联系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之后,被告人陈烈望与被告人何海东通过微信商量好贩卖的价格为900元,并到海丰县城东镇采扬乐高公寓门口向被告人何海东拿取毒品甲基苯丙胺11小袋,随后被告人陈烈望驾驶摩托车到城东镇公平路女博士服装厂门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抓获,现场被缴获疑似毒品11小袋(经称重,重10.75克)及作案手机一部等物品。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烈望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2017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何海东在海丰县公平镇后山村旁一松树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给吸毒人员张某(男,2002年5月18日生),重1克,价格为100元(未交付)。交易完成不久,被告人何海东和吸毒人员张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在被抓获之前将毒品扔掉,无法找到。2017年7月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何海东在登记入住的海丰县城东镇采扬乐高公寓,免费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被告人陈烈望、张某(男,2002年5月18日生)及一名外号叫“老猴”的男青年吸毒一次。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海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烈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海东、陈烈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海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九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被告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烈望八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海东、陈烈望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海东、陈烈望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苹果手机二部、DIO摩托车一部、疑���毒品冰毒11小袋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清单,证人张某、叶某的证言,扣押、称重、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何海东、陈烈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7.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烈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6.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海东、陈烈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海东、陈烈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海东、陈烈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海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陈烈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本案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DIO摩托车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75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宗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