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媛媛与李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媛,李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9民初1847号原告:李媛媛,女,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杨仁东,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月仙,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市万柏林区窊流村北街7号。被告:李晋明,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李海凤,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李媛媛与被告李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媛媛的委托代理人杨仁东、梁月仙与被告李晋明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媛媛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7000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750元,共计762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姨妈梁月仙与被告系同事,2014年原告通过姨妈梁月仙的介绍,被告称将钱借出去的话能得高利息,并且保证不会亏本,被告还保证一定能返还原告本金,原告鉴于被告与姨妈系同事,便将钱通过姨妈梁月仙借给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借给被告5万元,被告答应每月支付原告750元利息,被告并于借款当日支付原告750元利息,之后被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如公安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原告可再行诉讼主张权利。(二)李晋明系山西恒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媛媛通过梁月仙将款交给李晋明,李晋明(李媛媛)与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山西恒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李媛媛收取部分利息,山西恒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已经立案。本案虽已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但审理中发现借贷发生背景涉及面极广、资金量巨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导致涉案的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鉴于本案所涉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而原告所诉的借款是否涉嫌犯罪行为有待刑事侦查确认,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媛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时学兵人民陪审员郝天才人民陪审员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