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漆亚萍与朱双平、吴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亚萍,朱双平,吴阿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漆亚萍。被执行人:朱双平。被执行人:吴阿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双平、吴阿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80000元及利息49624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执行费2148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阿婷法定期限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鄂02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故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阿婷在判决书确定的法定期限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2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漆亚萍对(2016)鄂02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