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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军民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18号罪犯张军民,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0日作出(2004)淮刑初字第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交纳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不变、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军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军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民政所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军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