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张卫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张卫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9民初11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76520081U。负责人林巍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泗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综合管理员。被告:张卫滨,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华安县支行)与被告张卫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泗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华安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卫滨偿还邮储银行华安县支行信用卡借款16077.88元、利息2104.13元、滞纳金等费用2982元,合计21164.01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卫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6日,张卫滨向邮储银行华安县支行申请信用卡,卡号为62×××74,截止2017年9月11日累计欠款21164.0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张卫滨拒不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现提起诉讼,要求张卫滨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等费用,望判如所请。张卫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6日,张卫滨向邮储银行华安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取得卡号为62×××74的信用卡;至2017年月26日止,该信用卡共产生透支款16077.88元、利息2104.13元、滞纳金等费用2982元,合计21164.01元。经邮储银行华安县支行多次催讨,张卫滨至今仍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张卫滨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欠款清单、交易明细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卫滨向邮储银行华安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申请表上签名,实际取得并使用卡号为62×××74信用卡,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张卫滨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邮储银行华安县支行要求张卫滨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6077.88元、利息2104.13元、滞纳金等费用2982元,合计21164.01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张卫滨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卫滨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利息、滞纳金等共计21164.0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张卫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奇峰附注:1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