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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方治洪、孙惠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治洪,孙惠玉,福建通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治洪,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欧阳灶文,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惠玉,女,194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通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国货路317号龙西楼底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80020-X。法定代表人:孙惠玉。本院在执行方治洪与孙惠玉、福建通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孙惠玉名下有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X号机电大厦X楼X层、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八一七北路88号百华大厦X层X室、X室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权属)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财产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惠玉名下虽有房产,但短期内无法处置终结,而两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