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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凯新能源有限公司、孝感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中凯新能源有限公司,孝感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远雄,胡秀丽,胡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63号。法定代表人:刘功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中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法定代表人:汪远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孝感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孝大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叶继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远雄,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胡秀丽(系被申请人汪远雄之妻),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胡秀华,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凯新能源有限公司、孝感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远雄、胡秀丽、胡秀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鄂0902民初3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3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