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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林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2058号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振兴路。主要负责人:严志能,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林红,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石灰窑区,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诉被告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为102元,由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