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吴旭强、刘顺洲没收财产、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旭强,刘顺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院长。被执行人:吴旭强,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武圣乡。被执行人:刘顺洲,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旭强、刘顺洲没收财产、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旭强、刘顺洲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所有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旭强、刘顺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彬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