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朱挺敏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朱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36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负责人范丽燕,女。被执行人:朱挺敏,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挺敏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95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申请人朱挺敏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账户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956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帅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