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0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蒙秀英与赵振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秀英,赵振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1394号原告:蒙秀英,女,193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钊,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系蒙秀英儿子。被告:赵振廷,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焕雄,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蒙秀英与被告赵振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其与被告之间的款项等问题需庭外再作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本62同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为260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蒙秀英负担。审判员  赵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