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朱郁粮与胡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郁粮,胡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朱郁粮,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海涛,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郁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9000元、支付利息5637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朱郁粮与胡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海涛在银行存款45674元及逾期利息(含执行费57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海涛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海涛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