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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英贵与被告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贵,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926号原告周英贵,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斌,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正西街津西公寓。法定代表人:雷茂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金堂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金中路53号底楼5号。法定代表人:时守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义,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一,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周英贵与被告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英贵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英贵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3元,由原告周英贵负担。审 判 长  雷山权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人民陪审员  谢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