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仲申请郁艳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艳珠,李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郁艳珠,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胜浩,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系郁艳珠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仲,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沭阳县。系李仲妻子。上诉人郁艳珠因与被上诉人李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郁艳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郁艳珠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郁艳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郁艳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亚非审判员 陈泽环审判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曼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