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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兰忠弟盗窃罪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忠弟,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77号公诉人: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兰忠弟。本院在兰忠弟盗窃害罪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兰忠弟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周翠审判员  张道海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