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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泗海、德化县杯杯福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泗海,德化县杯杯福陶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李泗海,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德化县杯杯福陶瓷厂,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号。组织机构代码:05434940-0。法定代表人:胡益三,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李泗海与德化县杯杯福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526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款1233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