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民特17号申请人:叶某1,女,2001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叶某2(系申请人之爷爷),男,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爱国,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叶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某1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张祥芬与叶泽清所生之女。2001年,申请人父亲叶泽清在成都打工时意外死亡后,其母亲张祥芬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经多方查找均无音讯。经查,下落不明人张祥芬,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x镇x村x组x号,系申请人叶某1的母亲。2001年申请人叶某1的父亲叶泽清因病死亡后,其母亲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经申请人的家属多方查找��无音讯。申请人叶某1申请宣告张祥芬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祥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祥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祥芬自2002年起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申请人叶某1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祥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