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行申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焦清利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焦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焦清利,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李三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焦清利因请求确认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天津市宝坻新城东城路以东区域后五里宿舍房屋置换公告》及2012年12月19日入户动迁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行终3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天津市宝坻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天津市宝坻新城东城路以东区域后五里宿舍房屋置换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公告与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密不可分,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房屋征收公告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天津市宝坻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无权作出,且该公告的作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入户动迁违反法定程序。3.两审法院遗漏审查请求确认入户动迁、伪造入户调查表、委托评估、未足额补偿、置换协议违法等诉讼请求。4.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超过起诉期限,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通过各种渠道举报、信访,宝坻区信访办于2015年6月5日作出信访答复意见,告知如对答复意见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6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再审申请人并不知晓被诉行为,应当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故请求撤销两审裁定,依法再审;确认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公告行为、入户拆迁行为违法;审查两审法院遗漏的其他诉讼请求;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2012年12月19日发布《天津市宝坻新城东城路以东区域后五里宿舍房屋置换公告》与入户动迁当日即知道上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正确。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两审裁定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已于2012年12月与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宝坻新城东城路以东区域土地收购整理和房屋改造项目房屋置换协议书》,如其对该协议内容不服,可以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清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