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终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集贤县兴安乡仁德村民委员会因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集贤县兴安乡仁德村民委员会,李某某的妻子),李某某的长子),李某某的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3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兴安乡仁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的妻子):秦某某,女,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的长子):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的长女):李某,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东,集贤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集贤县兴安乡仁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仁德村委会)因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仁德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按比例划分责任等问题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二审期间,因李某某在上诉期间死亡,本案被上诉人主体及诉讼请求发生变化,二审不宜直接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8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建军审判员 赵大伟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