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时丽娟、林州市红旗渠风景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丽娟,林州市红旗渠风景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丽娟,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红旗渠风景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任村镇卢家拐村。法定代表人:元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杰,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时丽娟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红旗渠风景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丽娟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时丽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丽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时丽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素萍审判员 段合林审判员 彭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