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连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毛志安、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志安,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1316号原告:大连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生命一路80号。法定代表人:刘白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民,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志安,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99-1号。法定代表人:郝春成。原告大连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志安、被告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大连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