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焦露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露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露露,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泽州县川底乡,现住泽州县川底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刑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露露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露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焦露露到泽州县川底乡半坡村半坡小区被害人段某家串门时,趁人不备,将段家的防盗门钥匙盗走。2017年2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焦露露趁段某家无人之机,用事先盗窃的钥匙开门入室,将段某放于卧室衣柜中一黑色挎包内的4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2、2017年8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焦露露趁段某家无人之机,用事��盗窃的钥匙开门入室,将段某放于卧室衣柜中以黑色挎包内的1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3、2017年8月2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焦露露再次用事先盗窃的钥匙进入段家,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段某母亲王某发现,后被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赃款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焦露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警情详情、处警反馈、抓获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自诉材料及现场辩认笔录、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陈某、郜某证言、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被告人盗窃所用钥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段某情况说明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露露以非���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且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综合本案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露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张肖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邹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