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马庆林、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马庆林,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85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一层,机构编码:B0007S261010004。负责人王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林,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强,男,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75636。法定代表人:王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马庆林、陕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计1563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