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4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姚行宇与王友、滕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行宇,王友,滕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1688号原告:姚行宇,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生,大专文化,集装箱销售业务员,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王友,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滕菲,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现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姚行宇与被告王友、滕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行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菲经本院传票传唤,因2017年10月11日其左膝内侧韧带损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行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原告姚行宇陪同被告王友、滕菲夫妇前往宜信普惠解押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因系朋友关系,原告借款40000元给两被告,该借款两被告并未出具借条。2015年6月29日,两被告再次以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王友出具了30000元借条,借条上约定该30000元于2015年7月19日前归还,并约定以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为还款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未能还款,遂起诉来院。被告王友没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滕菲书面答辩称:1、王友有赌博恶习,2015年2月14日王友向滕菲出具书面保证,保证不再参与赌博。后王友又多次参与赌博,姚行宇明知王友参与赌博,且在滕菲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给王友,因此该借贷关系不合法,滕菲对该借款不承担任何责任。2、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为滕菲婚前购置,系滕菲婚前财产,王友在滕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抵押给姚行宇。王友的抵押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姚行宇也无质押和处置该车的权利。3、2015年8月21日王友与滕菲在太仓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约定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为滕菲婚前财产,归滕菲个人所有,王友个人债务由王友个人承担。4、王友于2015年7月28日、8月7日分别归还姚行宇借款10000元、1000元。总之,姚行宇明知王友嗜赌成性,不知悔改的情况下,还借款给王友,王友在滕菲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滕菲所有的车辆质押给姚行宇。王友向姚行宇借款,系王友个人债务,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姚行宇要求滕菲还款的诉讼请求。原告姚行宇为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姚行宇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一张,用以证明王友、滕菲曾于2015年6月29日向姚行宇借款30000元,以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为抵押,并约定于2015年7月19日前还清,如未按时还款,车辆将由姚行宇自行处理;3、微信聊天记录一份,用以证明滕菲知道王友所借30000元债务,并在2015年愿意还款。被告滕菲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苏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卡一份,用以证明滕菲因2017年10月11日其左膝内侧韧带损伤,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事实;2、2015年2月14日王友向滕菲出具的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王友有赌博恶习;3,电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王友2015年以来长期赌博,并且不知悔改,而姚行宇在赌场里靠放贷赚钱也是很多人知晓的;4、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王友与滕菲于2015年8月21日在太仓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了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为滕菲婚前财产,归滕菲个人所有,王友个人债务由王友个人承担;5、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档案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该车系滕菲婚前购置,系滕菲婚前财产;6、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王友质押给姚行宇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系无权质押,判决姚行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车牌号为苏E×××××福特福克斯机动车(车辆型号CAF7180M48)、及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钥匙返还给滕菲;7、转账截屏两份,用以证明王友曾归还姚行宇借款11000元。被告王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王友对上述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综合滕菲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对姚行宇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对证据1,用以证明姚行宇身份,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证据2,因王友交给姚行宇质押的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3386号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确认王友质押给原告姚行宇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系无权质押,判决姚行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车牌号为苏E×××××福特福克斯机动车(车辆型号CAF7180M48)、及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钥匙返还给滕菲(见滕菲提交证据)。从该生效判决确认滕菲并不知晓王友质押车辆情况,从而可以推断滕菲也并不知晓王友借款的事实。故对该借条中,王友个人向姚行宇借款3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王友将车牌号为苏E×××××福特福克斯机动车质押给姚行宇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但对质押的合法性,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对证据3,由于王友下落不明,姚行宇曾向滕菲催要诉请借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但对姚行宇向已离婚的滕菲催要王友个人债务的行为的合法性,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对滕菲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证据1,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滕菲就本案事实进行了书面答辩和提供了相关证据,已充分保障了滕菲的辩论权。对证据2,因王友下落不明,对保证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证据3,因通话人的真实身份无法确认,且未出庭接受质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定。对证据4、因系国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办理的生效离婚文书及相关材料,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证据5系从车辆管理部门调取的;证据6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通过证据5、证据6可以确认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系滕菲婚前购置,系滕菲婚前财产,本院依法对证据5、证据6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对证据7,因系王友与姚行宇之间的经济往来,该款是否与本案有关,因王友下落不明,无法确认,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9日,王友个人以生意需要为由,出具借条,向姚行宇借款30000元,借条上约定该30000元于2015年7月19日前归还,并约定以滕菲个人所有的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作为还款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姚行宇多次催要,因王友下落不明,该借款一直未能归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姚行宇诉请要求王友归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姚行宇诉请要求滕菲也承担还款义务,因2015年6月29日借条上约定的借款时间短,仅有20天时间,该借款有临时周转的性质,一方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3386号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2666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王友向姚行宇借款时质押苏E×××××福特福克斯车辆滕菲不知情,系无权质押,另一方面,2015年8月21日(距离借款不到2个月)王友与滕菲离婚时,王友也未提及该笔债务,只是约定各人经手债务由各人承担。因此,该30000元借款应认定为王友个人债务。故姚行宇要求滕菲也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姚行宇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姚行宇要求滕菲也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王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储修利审 判 员  尚 维人民陪审员  詹 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