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恢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明等人和张建良等人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521执恢795号申请执行人程明;谢圆邦;谢洪发;何珍华被执行人张建良、费炳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明等与被执行人张建良等案由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