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资小腊、张万琼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资小腊,张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534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丙幢7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2386-1。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资小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张万琼,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关于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资小腊、张万琼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3313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资小腊、张万琼支付15688.72元及违约金及延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晓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