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中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星利达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星利达钢管有限公司,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黄涛,余定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中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洪城路。法定代表人:万君明,职务: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星利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蔡厚文。被执行人: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黄爱民。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余定桃,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星利达钢管有限公司、余定桃、黄涛、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洪中执字第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万诗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