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2民初2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双喜与韩纬、河南奥斯卡爱家影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喜,韩纬,河南奥斯卡爱家影城有限公司,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197号之一原告:王双喜,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军,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宝宝,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纬,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军,男,住河南省项城市,系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推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奥斯卡爱家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七路南与郑港六街东。法定代表人:王良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迎宾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韩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双喜与被告韩纬、河南奥斯卡爱家影城有限公司、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双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双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双喜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