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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设昌与胡渝军、张荣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设昌,胡世金,张荣,胡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设昌,男,1955年9月27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胡世金,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张荣,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胡渝军,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黄设昌与胡世金、张荣、胡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941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4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269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