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戴文华与泰兴市滨江镇卢碾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文华,泰兴市滨江镇卢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戴文华,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兴市滨江镇卢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泰常公路陶园唐垈组。法定代表人:杨剑东,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康,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泰兴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戴文华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市滨江镇卢碾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文华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裁定。泰兴市滨江镇卢碾村村民委员会提交意见称:原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未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戴文华在原审时提出,因被申请人泰兴市滨江镇卢碾村村民委员会自1997年至2015年建造厂房占用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0.44亩土地,请求赔偿租金11880元,按140元/亩的标准补偿自2011年至起诉之日的国家粮食直补。针对再审申请人戴文华在原审时的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戴文华户并未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户土地分配归户清册上虽登记有其据以主张权利的0.44亩土地,但仅登记了“高田”“0.44”“水田”,并未载明该土地的地名、座落及四至。原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该0.44亩土地的地名、座落、四至各执一词,尽管双方举证及原审法院两次主持现场勘验,仍未能确定。为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认为再审申请人戴文华应当就讼争0.44亩土地的权属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并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综上,再审申请人戴文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文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惠林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