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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芦桃娣与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桃娣,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金XX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6行初29号原告芦桃娣,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百秀街249号。法定代表人王传金,该局局长。第三人武汉金XX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巨龙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童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桃娣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武汉金XX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桃娣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桃娣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桃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桃娣承担。审判长  白德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毅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