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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丕朗与黄耀忠、蒙欢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朗,黄耀忠,蒙欢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2489号原告:周丕朗,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华,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耀忠,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告:蒙欢宗,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周丕朗与被告黄耀忠、蒙欢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丕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华、被告黄耀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欢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丕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修车费969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837.9元,共计11527.9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8日16时许,黄耀忠驾驶蒙欢宗所有的已过检验期限的桂A×××××小型汽车沿国道209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国道线209线3123Km+600m处追尾周开垫驾驶原告所有的桂A×××××小型汽车。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耀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耀忠辩称,原告的车辆没有经过定损,也不是去4S店维修,原告在维修车辆前没有告知被告,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被告蒙欢宗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黄耀忠驾驶被告蒙欢宗所有的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桂A×××××小型汽车沿国道209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国道209线3123Km+600m处追尾周开垫驾驶属原告所有的桂A×××××小型汽车。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耀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原告因维修桂A×××××小型汽车支出修车费9690元。本院认为,有权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确认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黄耀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蒙欢宗将其所有的已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交由被告黄耀忠驾驶,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黄耀忠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蒙欢宗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等相关规定,本院确认本案因交通事故导致周丕朗造成的损失有:1、修车费:9690元;2、处理事故误工费:38069元/年÷365天×2天=209元;3、交通费:原告未能提供正式票据证明支出1000元交通费,但交通费为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200元。综上共计10099元。被告黄耀忠承担85%,即8584元,被告蒙欢宗承担15%,即151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耀忠赔偿原告周丕朗修车费、交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共计8584元。二、被二、被告蒙欢宗赔偿原告周丕朗修车费、交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共计1515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黄耀忠负担75元,被告蒙欢宗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灿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