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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于明毅、许海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毅,许海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954号申请人:于明毅(曾用名:于兵),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许海涛,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于明毅与被申请人许海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于���毅提供其名下位于张店区××路××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于明毅名下位于张店区××路××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于明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