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军凯与卢现治、马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凯,卢现治,马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5074号原告:孙军凯,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卢现治,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马小燕,女,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凯诉被告卢现治、马小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军凯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军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