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9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王小卫、如皋市方达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王小卫,如皋市方达织造有限公司,夏云,邹俊峰,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3号。负责人黄新,行长。被执行人王小卫,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如皋市方达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原郭园镇)天海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卫。被执行人夏云,女,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邹俊峰,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李晓霞,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卫、夏云、邹俊峰、李晓霞、如皋市方达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