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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朱剑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剑正,男,1998年5月25日出生。被告人朱剑正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京0118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继续追缴被执行人朱剑正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二百零六元,退赔北京墨臣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麦语酒店分公司。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剑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朱剑正发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及财产申报表、但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依法冻结了朱剑正名下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8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朱剑正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光东审 判 员  席引路代理审判员  付子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