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特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嵩、赵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嵩,赵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特102号申请人:李嵩,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盛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赵伟,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嵩与赵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嵩、赵伟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7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赵伟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返还李嵩押金15000元,由赵伟直接打入李嵩建设银行卡上,卡号为:62×××00;二、若到期未返还押金,仍按17000元押金返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赵伟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嵩与赵伟于2017年10月27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