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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孟樱、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孟樱,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孟樱、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孟樱、XX查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孟樱、XX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孟樱、XX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