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1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488号206C室。法定代表人:杨广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平,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明路155弄128号。负责人:陆文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物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星丰苑业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佳信物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由于被上诉人正在换届选举,新任业委会主任不同意支付之后施工的窨井盖工程款,上诉人只能一边与施工单位沟通,一边与被上诉人沟通,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件。上诉人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是因为被上诉人不能支付相应施工款项造成的。被上诉人星丰苑业委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12日,佳信物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星丰苑业委会支付佳信物业127,648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诉讼费由星丰苑业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殷某作为原告,起诉佳信物业,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一案,一审法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窨井盖的实际管理人系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非小区业主委员会,现物业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巡查、维护等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确定赔偿殷某各项费用共计127,648元。一审另查明,2013年12月,佳信物业与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佳信物业为星丰苑业委会所属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第二条约定了佳信物业为小区的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合同附件七明确了佳信物业在公用部位中道路、场地等一栏中具体的服务要求为:每月一次巡视街坊路面、侧石、围墙、窨井、健身设施等,要求路面不积水(因市政、管道结构因素除外)、窨井不漫溢、窨井盖无缺损……。一审还查明,《星丰苑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三条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备的维修、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按规定列支。同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六)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单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的费用单项在1,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一审又查明,2014年4月10日,佳信物业出具“物业小区维修基金划转申请单”,要求对窨井盖的修复费用15,651元予以支付。之后,星丰苑业委会出具同意的意见后将上述钱款支付给佳信物业。一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014年年初,佳信物业对星丰苑业委会小区的窨井盖进行了更换,之后也对该50只的费用予以了支付。但佳信物业认为施工中发现仍有其他窨井盖存在问题,故在得到星丰苑业委会主任口头同意先调换再付费的承诺后又进行了施工,又更换了52只窨井盖,正是这52只窨井盖费用未付,故施工单位不愿再垫资施工,致其余窨井盖未更换,也导致了案外人受伤。而星丰苑业委会认为第一次的50只窨井盖系佳信物业在没有任何口头及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的,星丰苑业委会考虑佳信物业刚接任不久,该问题是前任物业遗留等的原因予以了报销,并告知之后的需按正规途径来报批。但之后佳信物业仍在没有口头及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又擅自购买52只并称已调换,故星丰苑业委会不再同意报销。一审法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上述内容可知,该法条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且管理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免责,故本案不存在一事不再理。本案中,对于双方有争议的52只窨井盖一事,在双方对口头承诺先更换再付款一事意见不一情况下,按正当程序佳信物业应当先按管理规约向星丰苑业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及申请,在星丰苑业委会书面同意后启动维修,对于没有正当报告的维修申请星丰苑业委会当然有理由可以拒付。即使如佳信物业所述,星丰苑业委会以没有报批的理由拒付,佳信物业亦可事后做好相关的补报批等审批工作。故一审法院认为佳信物业现主张免责的理由在前案中从未主张过,本案中亦未有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佳信物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6.48元,由佳信物业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佳信物业上诉认为,案外人殷某遭受损失的原因是被上诉人不能支付相应施工款项造成。对此,本院认为,佳信物业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其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本院(2016)沪01民终5299号生效判决确认窨井盖的实际管理人系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佳信公司,而非小区业主委员会,佳信公司应当承担巡查、维护等义务。佳信物业未举证证明星丰苑业委会对此具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并无不妥。故佳信物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上诉人佳信物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2.96元,由上诉人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功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