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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中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霏欧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霏欧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钟福华,刘雪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中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负责人:洪文理,职务: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霏欧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表人:钟福华。被执行人:钟福华,男,汉族,1969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雪方,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霏欧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钟福华、刘雪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洪中执指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洪中执字第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财斌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