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魏琪、黄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琪,黄艳,姚尚眄,吴玉英,方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琪,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黄艳,女,1972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姚尚眄,男,193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吴玉英,女,194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方倩倩,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魏琪与被执行人黄艳、姚尚眄、吴玉英、方倩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艳、姚尚眄、吴玉英、方倩倩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艳、姚尚眄、吴玉英、方倩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作出决定,将黄艳、姚尚眄、吴玉英、方倩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艳、姚尚眄、吴玉英、方倩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尚未冻结到位),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已预查封姚文平的遗产中位于其名下坐落于福清市音××街道音西村××住宅楼××单元(××房预××字××)。本院认为,姚文平的遗产中的房产系预告登记产权的房产,暂时不能处置,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4981号龙江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秀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