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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东莞横滨商标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华,东莞横滨商标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7340号原告:王爱华,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凌峰,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横滨商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第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A。法定代表人:安藤友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永乔,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爱华与被告东莞横滨商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被告横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爱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横滨公司支付王爱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4800元;2.横滨公司支付王爱华失业保险金损失28992元;3.横滨公司支付王爱华养老保险金损失26013元;4.横滨公司支付王爱华工伤期间医疗费19310.19元。事实和理由:一、横滨公司违法解除与王爱华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向王爱华支付赔偿金。王爱华于1999年4月8日入职横滨公司担任检包部主管,被解雇前平均工资为9300元/月。横滨公司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在王爱华工伤医疗期间违法解除与王爱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给付王爱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横滨公司未依法为王爱华购买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导致王爱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缴费基数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王爱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工资领取,而且造成在被违法解雇后无法向社保局申请失业保险金,应依法赔偿王爱华因此造成的损失。三、横滨公司确认王爱华是因工作原因住院,依法应承担王爱华工伤医疗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王爱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被告横滨公司辩称,王爱华无故殴打公司员工曾云给公司造成损失,横滨公司对其予以合法解除。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一、入职时间及职务:王爱华于1999年4月8日入职横滨公司,担任检包部主管。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三、参保情况:横滨公司已为王爱华参加工伤、生育、住院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王爱华主张横滨公司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横滨公司称公司之前有为王爱华购买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但后来是王爱华的丈夫余振强擅自没有购买。余振强是横滨公司的人事主管,且是公司的社保专员。根据本院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长安分局调取的王爱华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可以看到,横滨公司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为王爱华购买了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为王爱华购买了失业保险;根据另案(2017)粤1972民初6808号原告余振强与被告横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长安分局调取的横滨公司员工参保记录可以看出,横滨公司为公司160多名员工均购买了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仅没有为王爱华、王敏华、黄兴国、陈珠瑜等几人购买失业保险。横滨公司称王敏华、黄兴国均为余振强和王爱华的亲属,是余振强故意不为其妻子及亲属购买齐失业和养老保险。四、月平均工资:横滨公司提交的王爱华工资表中的工资发放数额与公司向王爱华转账工资的流水中的数额一致,本院对该工资表的内容予以采信。王爱华其主张于2016年9月开始陆续住院治疗,横滨公司单方降低了王爱华的工资,取消了奖金,工资为此前工资的80%,应当剔除2016年10月之后的月份计算平均工资。根据横滨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横滨公司均按王爱华正常出勤计算其工资,王爱华因没有加班而导致该段时期的加班费减少及影响奖金的数额,不属于应当剔除上述月份工资的情形,故应以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加上该段时间王爱华收到的年终奖6000元计算出王爱华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8120.73元。五、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横滨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以王爱华在上班时间威胁恐吓、殴打其上司曾云,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第10条第1项及第9项,对王爱华作开除处理。横滨公司提交视频资料、微信记录及《规章制度》佐证。视频中可以看出,王爱华拉着曾云的衣领从一楼拉扯至二楼,曾云并未作出反抗,在上到二楼后,曾云躺在地上,王爱华依然拉住曾云的衣服不放手,引起周围同事的围观,后来曾云掏出手机拨打时,王爱华从曾云手上抢走手机并用力扔到地上,曾云试图对王爱华进行挣脱并反抗,王爱华随即动手打曾云,后两人被其他同事分开。微信记录显示,王爱华在(DGY)办公室的微信群中多次要求曾云带其去治疗,要求曾云对其病负责。王爱华对微信记录不予确认。《规章制度》第10条显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处理,并不支付经济补偿:(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9)吸毒者、赌博者、斗殴者、酗酒者、偷窃者、性骚扰者。王爱华对规章制度不予确认,主张其没有见过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无法证明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部分内容也违法。六、劳动仲裁的情形:王爱华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以下简称“长安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横滨公司支付王爱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4800元、失业保险金28992元、养老保险金26013元、工伤期间医疗费19310.19元。长安仲裁庭于2017年6月2日作出东劳人仲长庭字[2017]665-666号仲裁裁决书,裁令:1.确认横滨公司与王爱华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驳回王爱华的其他申诉请求。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王爱华提交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出院)证明书、长安乌沙医院病历、出院记录、病员休假证明、请假单及用车申请单及住院费发票,拟证明其因工伤住院治疗,诉请横滨公司支付工伤期间医疗费。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出院)证明书显示,王爱华的住院诊断为:1.冠心病、稳定性心绞痛、心律失常、房性早搏、室性早搏、心功能Ⅰ级;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3.高脂血症;4.十二指肠溃疡。王爱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疾病有经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横滨公司解雇王爱华是否合法;2.横滨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王爱华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3.横滨公司是否需要向王爱华支付医疗费。一、关于横滨公司解除与王爱华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根据(2017)粤1972民初6808号余振强与横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认定,横滨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有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根据横滨公司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王爱华确实存在长时间拉住曾云的衣服不放手并有殴打曾云的行为,并引起周围同事的围观。本院认为,王爱华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横滨公司以王爱华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第10条第1项、第9项的规定,解除与王爱华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对王爱华要求横滨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横滨公司是否需要向王爱华支付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根据本院在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调取的资料可以显示,横滨公司有为王爱华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后来中断了缴费。第一,关于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年限不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王爱华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寻求解决。第二,王爱华的丈夫余振强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且是公司的社保专员,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的参保工作,在公司几乎已经为全部员工购买失业保险的情形下,余振强中断为妻子王爱华缴纳失业保险金,对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王爱华自行承担。因此,本院对王爱华要求横滨公司赔偿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三、关于横滨公司是否需要向王爱华支付的医疗费的问题。王爱华因冠心病、高血压病、高脂血症、十二指肠溃疡等病住院治疗,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诉病情属于工伤,王爱华要求横滨公司支付医疗费依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爱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爱华负担。原告已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佩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森森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