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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波与被执行人温亚军、刘明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温亚军,刘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吴波,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温亚军,男,住虎林市虎头镇。被执行人刘明秀,男,住虎林市虎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波与被执行人温亚军、刘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波依据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黑03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吴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艳 搜索“”